去年 12 月 22 日,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駁回了 LVMH 的上訴,維持了今年 1 月紐約南區地方法院關於 LVMH 狀告手袋公司 My Other Bag 的判決,表示「無法做出有利於 Louis Vuitton 商標侵權索賠的判決」。 2014 年 LVMH 集團把 My Other Bag 告上法庭,目前看來這件事 LVMH 方面佔不到什麼便宜了。
My Other Bag 是 Tara Martin 在 2012 年創立的品牌,通過各種惡搞大牌的包款而著名,這當中 LVMH 集團下的「受害者」最多,LV、CÉLINE 的惡搞款都是產品線上最火爆的,另外 CHANEL 的 2.55 這些當然也少不了。不過相比之前同一時間出現出很多類似的惡搞大牌的品牌(比如台灣的嬌蕉包之類的),My Other Bag 只是把那些經典款以漫畫的方式做到了環保袋或者 Tote Bag 上,這事實上確實很難構成侵權。
法院方面也表達了類似的意思,一審時的法官 Furman 就直接表示過這對於 LVMH 來說「應該算是一種恭維吧」,覺得 LVMH 方面「大可以會心一笑,而不是提起訴訟」,這次的判決同樣走了這個方向,法院方面認為「這其實正體現了 LVMH 品牌的獨特性」,這樣的創意「並非是為了讓顧客混淆這兩者」。截至目前 LVMH 方面拒絕對這個判決結果發表看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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