圖片來源:衛生福利部
1. 運動、唱歌、拍照及直播、錄影、主持、報導、致詞、演講、講課等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時,恢復為須戴口罩。
2. 下列場合得免戴口罩,但應隨身攜帶口罩,且如本身有相關症狀或與不特定對象無法保持社交距離時,仍應戴口罩:
◎ 農林漁牧工作者於空曠處(如:田間、魚塭、山林)工作。
◎於山林(含森林遊樂區)、海濱活動。
◎於溫/冷泉、烤箱、水療設施、三溫暖、蒸氣室、水域活動等易使口罩潮濕之場合。
3. 外出時有飲食需求,得免戴口罩。
4. 於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或活動(例如:藝文表演/劇組/電視主播等演出人員正式拍攝演出時、運動競賽之參賽選手及裁判於比賽期間等),如符合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之相關防疫措施,得暫時脫下口罩。
二、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(含交通運輸)應嚴格遵守規定
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(含交通運輸)應嚴格遵守:實聯制、量體溫、加強環境淸消、員工健康管理、確診事件即時應變。
三、高鐵、臺鐵等大眾運輸禁止飲食
高鐵、臺鐵、公路客運、船舶(固定餐飲區除外)、國內航班:於運具內(車廂、船舶、航空器)禁止飲食。
四、賣場、超市、市場加強人流管制
賣場、超市、市場應維持室內空間至少 1.5 米/人(2.25 平方米/人),室外空間至少 1 米/人(1 平方米/人 );不開放試吃。
五、宗教場所、宗教集會活動加強防疫管制
1. 須落實實聯制、量體溫、提供洗手設備或消毒用品、加強環境淸消、員工及內部人員健康管理(至少接種 2 劑疫苗)、確診事件即時應變。
2. 民眾全程佩戴口罩,神職人員、執事或其他主持儀式人員,亦須全程佩戴。
3. 禁止民選公職人員、政府官員跑攤,以為民眾表率。
4. 停辦易聚集擁擠人潮、且難以維持社交距離之宗教集會活動,如繞境、遊行、搶頭香、搶春牛等活動。
5. 參與人數逾 500 人之宗教集會活動,須提報防疫計畫,並經舉辦地點之地方政府同意後辦理。
6. 可容留人數:以室內每人至少 2.25 平方米,室外每人至少 1 平方米之空間計算。入口處須管控進場人數。
7. 配合進場、參拜、離場動線規劃,不聚集。排隊點光明燈、捐款、解籤,須維持社交距離。
8. 進入宗教場所後禁止飲食。如供應平安湯圓或等餐點,限以密封盒(碗)方式供民眾外帶,禁止於現場分裝。
9. 香客大樓、會館住宿除同住家人外,以 1 人 1 室為限。
10. 禁止提供籤筒、供盤等器具。提供筊杯者,應派專人在民眾使用前後,逐次噴灑酒精消毒。強烈建議民眾自備以上祭祀器具。
六、餐飲場所嚴格實施實聯制
餐飲場所嚴格落實實聯制、量體溫、提供洗手設備及消毒用品;宴席不得逐桌敬酒敬茶;違反者依法裁處並限期改善,未完成改善者,不得提供內用服務。